(2017)闽06刑更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李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平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刑更194号罪犯李平,男,1987年6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邻水县人,捕前无业。现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2015)狮刑初字第53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4年10月20日起至2017年10月19日止),并处罚金3000元,追缴违法所得4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4月22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以罪犯李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对其减刑五个月的建议,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法定期限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所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2015年4月至2017年1月累计考核分1680分,获得表扬2次。该犯于本院审理期间缴纳罚金3000元,违法所得400元。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减刑审核表、评审鉴定表、月考核表、考核情况汇总审核表、奖励审批表、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入监教育考试试卷、缴款单据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李平减刑的异议材料。本院认为,罪犯李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因余刑不足,减刑幅度相应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李平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二十五天(刑期自2014年10月20日起至2017年5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 微审 判 员 王泰峰代理审判员 陈燕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琳婷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