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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3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8-08-01

案件名称

合肥科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志斌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科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志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3执34号申请执行人:合肥科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1007529516425,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芙蓉路888号九溪江南园.园中园1幢商业28.29室。被执行人:李志斌,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执行合肥科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志斌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 昊审判员 顾宗虎审判员 周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解 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