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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执恢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陈盼与文运长、刘云平、文玉航为婚约财产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盼,文运长,刘云平,文玉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恢146号申请执行人:陈盼,男,生于1987年5月28日,汉族,住邓州市张村镇西河村陈庄89号。被执行人:文运长,男,生于1959年7月15日,汉族,住邓州市张村镇贾桥村贾桥21号。被执行人:刘云平,女,生于1968年2月25日,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文玉航,女,生于1994年6月11日,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盼与被执行人文运长、刘云平、文玉航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恢1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少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新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