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4执1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任茂付与新疆盛国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华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李成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茂付,新疆盛国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华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李成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04执1984号申请执行人:任茂付,男,1972年8月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被执行人:新疆盛国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李成功。被执行人:新疆华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李成功。被执行人:李成功,男,1966年5月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16)新乌证内字第21847号公证书,受理了任茂付的执行申请,于2016年9月23日查封了新疆华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持有的新疆恒润实业有限公司价值10800万元投资比例100%股份以及查封李成功(身份证号652727796605145414)名下持有的乌鲁木齐天山药谷华春西部生物工程技术研究院价值77万元投资比例100%股份,现因查封股份远大于案件标的,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新疆华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持有的新疆恒润实业有限公司价值10800万元投资比例100%股份的查封冻结。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成功(身份证号652727796605145414)名下持有的乌鲁木齐天山药谷华春西部生物工程技术研究院价值77万元投资比例100%股份的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瓮立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 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