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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执45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吴某某申请执行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解除扣划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3执45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吴某某,女,197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射桥镇永塘村委余庄,身份证号码:412827197911162566。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76年4月11日,汉族,住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解放街210号,身份证号码:412827197604110010。本院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豫1723执459号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5月2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杨某某的银行账户。执行过程中,因案件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某某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国勇审判员  李 峰审判员  彭 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闫 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