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7执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愿勋、李龙辉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愿勋,李龙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27执459号被执行人:李愿勋,男,197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邯郸市鸡泽县,被执行人:李龙辉,男,197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邢台市威县方营乡四马坊村,现住邢台市开发区,本院在执行李愿勋、李龙辉因环境污染罪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薛胜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丁 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