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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1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沙庆松与沙建平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庆松,沙建平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1388号原告:沙庆松,男,1930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张家港市锦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沙建平,男,1958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原告沙庆松与被告沙建平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沙庆松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被告沙建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沙庆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每年给付原告赡养费6241.5元、护理费9125元、医疗费用由被告承担五分之一;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妻子耿汝妹(已死亡)共生育子女七人,现原告年老体弱,无生活来源,要求子女赡养。但被告未给付原告2016年的赡养费,且生活费用越来越高,以前约定的赡养费用已不够原告的日常用度。被告沙建平辩称,我愿意按照之前调解书上确定的每年给原告600元,不同意增加赡养费。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沙庆松与耿汝妹系夫妻关系,共生育七个子女,现健在的子女有五人,沙建平系其中之一。2011年9月27日,沙庆松、耿汝妹起诉要求沙建平给付赡养费,2011年11月11日,双方达成达成调解协议,自2012年1月1日起,沙建平承担沙庆松、耿汝妹每年每人赡养费600元,医药费由沙建平承担五分之一。庭审中,沙庆松称其没有任何收入,现在的物价上涨,生活费用提高很多,日常开销要多少钱没有统计过,现身体也不好,故要求提高赡养费,还需要护理费。沙建平没有给2016年的赡养费,这次不是来起诉要求沙建平给付赡养费,是要问他要2016年的赡养费,还有其的产业哪里去了。沙建平称其在2016年交给执行法官1200元,2016年12月16日耿汝妹过世,所以在2017年3月交给执行法官600元。上述事实,有人口普查登记表、(2011)张锦民初字第0572号民事调解书及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在2011年11月11日达成调解协议,自2012年1月起被告每年给付原告600元赡养费,现原告要求被告每年给付赡养费6241.5元及护理费9125元,未提供充足的增加赡养费和护理费的理由及证据,且在庭审中,原告明确此次诉讼不要求被告给付赡养费。故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沙庆松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 判 长  钱凌虹人民陪审员  陈爱生人民陪审员  何永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宇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