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民初4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张福学与刘多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福学,刘多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4527号原告:张福学,男,汉,1970年6月14曰出生,甘肃省××县,个体。身份证号码:×××.被告:刘多攀,男,汉,1972年6月20日出生,甘肃省××乡,农民。身份证号码:×××。原告张福学与被告刘多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曰立案后,委托特邀调解员进行了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11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