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923执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923执264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甲,男,1938年生,汉族,祥云县人。申请执行人刘某乙,女,1974年生,汉族,祥云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甲与被执行人刘某乙赡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祥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自动履行了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2923执2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永光审判员 戴有功审判员 彭许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艳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