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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923执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923执264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甲,男,1938年生,汉族,祥云县人。申请执行人刘某乙,女,1974年生,汉族,祥云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甲与被执行人刘某乙赡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祥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自动履行了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2923执2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永光审判员  戴有功审判员  彭许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艳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