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4民初1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兰立贤与金星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立贤,金星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4民初1630号原告兰立贤,男,196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告金星月,女,45岁,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原告兰立贤诉被告金星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邮寄送达被退回,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且经本院查证后也不能确定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因此本案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兰立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份,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尹晓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志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