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4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戴某��与被执行人吴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某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4执47号申请执行人:戴某某,男,195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所地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被执行人:吴某某,女,1938年3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齐齐哈尔市。申请执行人戴某某与被执行人吴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6)黑0204民初21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戴某某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限期履行和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经查,被执行暂无给付执行款能力,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延期给付执行款,故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17)黑0204执4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若被执行人不能如约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文恒审��员王睿审判员 于永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泽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