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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6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2017)湘1126执41号申请执行人诸明翰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26执41号申请执行人诸明翰,男,200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法定代理人诸文杰,男,1973年4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地址:永州市冷水滩区育才路潇湘明珠1、2号。负责人孔新平,总经理。本院执行的申请人诸明翰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6)湘1126民初560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