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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03民初2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四川省遂宁市欣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泸州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遂宁市欣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泸州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03民初2013号原告:四川省遂宁市欣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开善路五建大厦。法定代表人:罗启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明,男,汉族,1990年4月20日出生,住新疆新源县,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江柳,上海市建纬(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泸州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江阳西路。法定代表人:柯昌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国燕,男,汉族,1955年2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桃子沟2号楼1单元11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锋云,四川恒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四川省遂宁市欣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泸州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年5月19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省遂宁市欣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00元,减半收取2250元,由原告四川省遂宁市欣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飞审 判 员  胡朝斌人民陪审员  唐济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阳许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