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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1民初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望奎县凤鸣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与郑存学、薛振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望奎县凤鸣农机有限责任公司,郑存学,薛振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1民初477号原告望奎县凤鸣农机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望奎县奋斗路文教家属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高凤鸣,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段适维,女,该公司副经理。被告郑存学,男,1957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伦市。被告薛振中,男,196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望奎县凤鸣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郑存学、薛振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望奎县凤鸣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望奎县凤鸣农机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望奎县凤鸣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万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孟祥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