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5民初1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徐士奎与郭启、高吉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士奎,郭启,高吉坡,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25民初1448号原告徐士奎,男,1964年3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被告郭启,男,198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东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吉坡,男,1979年1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汶上县。被告高吉坡,男,1979年1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汶上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庆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泉生,该公司职工。原告徐士奎与被告郭启、被告高吉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士奎、被告郭启委托代理人高吉坡、被告高吉坡、被告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泉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士奎诉称,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000元,庭审中变更为2525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本次交通事故系4辆机动车与一辆非机动车相撞,我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有责赔偿,无责车辆应承担交强险无责赔偿,对超出交强险的损失,我公司在商业险内予以赔偿;同等责任承担50%的赔偿,对程序性费用不予承担。被告高吉坡、郭启辩称,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各一份,应有保险公司赔偿。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1日6时50分许,被告郭启驾驶豫H×××××/豫HX5**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在234省道128公里+300米路段,与李岩金驾驶的鲁Q×××××小型汽车,葛继峰驾驶的鲁Q×××××普通低速货车、徐士奎驾驶的鲁Q×××××普通二轮摩托车、朱秀启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朱秀启。徐士奎受伤,车辆部分受损。该事故经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费县大队认定:郭启负事故同等责任,李岩金负事故同等责任,朱秀启、徐士奎、葛继峰无事故责任。因为此次事故,原告主张的损失如下:车辆损失1785元、药费330元、鉴定费300元、邮寄费110元,共计2525元。另查明,被告郭启驾驶豫H×××××/豫HX5**挂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为焦作市宏达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实际车主为被告高吉坡,被告郭启系被告高吉坡雇佣司机,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各一份,商业险保险金额100万,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上述事实,主要根据当事人陈述及举证等证实的情况认定的,其证据材料均已收集记录在卷。本院认为,被告郭启驾驶豫H×××××/豫HX5**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与原告徐士奎等人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徐士奎受伤,车辆部分受损。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费县大队作出的郭启负事故同等责任,李岩金负事故同等责任,朱秀启、徐士奎、葛继峰无事故责任的认定并无不当,此次事故系多方事故,朱秀启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不属于机动车,葛继峰驾驶的鲁Q×××××普通低速货车系机动车,原告对此未有起诉无责方,应视为对无责赔偿的放弃,车辆损失应减1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上,本院确定原告徐士奎的损失为:车辆损失1685元、医药费330元、鉴定费300元、邮寄费110元,共计242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四十八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二款、第十五条一款,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徐士奎车辆损失1685元、医药费330元,共计2015元。二、被告高吉坡赔偿原告徐士奎鉴定费300元、邮寄费110元,共计410元的50%即205元。三、驳回原告徐士奎的其它诉讼请求。上述义务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当事人如向本院账号汇入案款,应注明案号并自履行日起三日内将汇款回执交付本案审判人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保全费50元,由被告高吉坡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曹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商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