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5民初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王淑强诉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5民初597号原告:王淑强,男,198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穆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雪萍,黑龙江冯雪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法定代表人:丁新民,董事长。原告王淑强诉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王淑强于2017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淑强以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已经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淑强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淑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正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曹栋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