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02执1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1438杨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02执1438号申请执行人杨某,男,1977年9月14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徐州市泉山区。被执行人王某,女,1976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杨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鼓民初字第012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文书王某应支付给杨某款项等合计人民币31236元。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根据杨某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立案受理时即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表、申请执行人告知书、风险告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告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按执行令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大额银行存款,申请人申请暂不冻结银行账户。2、多次对被执行人证券、支付宝账户、京东等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前往产权登记部门对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4、到车辆管理部门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名下有车辆信息。5、前往工商登记机关对被执行人工商登记信息进行查询。6、前往被执行人户籍情况进行查询。7、依法将被执行人已被纳入全国失信人员名单。上述调查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认可。申请执行人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鼓民初字第01230号民事判决书内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齐永远审 判 员 徐 峰审 判 员 王文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见习书记员 崔传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