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3执异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黄永良与黄永力借款纠纷一案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永良,武陟射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陶支行,黄永力,苗春霞,黄永富,张风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3执异字第8号异议人(被执行人)黄永良。申请人武陟射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陶支行。负责人史胜利,该支行行长。被申请人黄永力。被申请人苗春霞。被申请人黄永富。被申请人张风琴。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武陟射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陶支行与被申请人黄永良、黄永力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日作出(2017)豫0823执344号裁定书,依法冻结黄永良在邮政银行的银行账号******。异议人黄永良以本院冻结其名下银行账号上的存款为其带病退伍军人生活补助金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冻所查封的银行账号。本院于2017年4月7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称:贵院于2017年3月1日冻结异议人在邮政银行账户,冻结现金5万元,实际冻结现金2783元。因此账户系异议人在部队带病返乡生活补助金,异议人现生活确实困难。请贵院核查予以解冻。经审查查明:武陟射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陶支行与被申请人黄永良、黄永力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6)豫0823民初2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黄永良、苗春霞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武陟射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陶支行借款本金99600元及利息;黄永富、张风琴、黄永力、牛玉风负连带清偿责任。后因黄永良等五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武陟射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陶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1日冻结异议人黄永良在邮政银行的账号******,实际冻结现金2783元。该账号系黄永良带病退伍军人生活补助金账号,从2016年9月开始,其每月生活补助金为600余元。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武陟射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陶支行与黄永良、黄永力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黄永良在邮政银行的账号******。经查该账户确系黄永良带病退伍军人生活补助金账号,且每月生活补助金为600余元。根据法律规定,应保留异议人及其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须品,且黄永良有病,每月生活补助金较低。故黄永良以此账户系异议人在部队带病返乡生活补助金,异议人现生活确实困难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对所查封的银行账号予以解封,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17年3月1日作出的(2017)豫0823执344号裁定。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周中全审判员 王正超审判员 宋彩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付会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