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执1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现宇与被执行人梁维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现宇,梁维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1122号申请执行人朱现宇,男,194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被执行人梁维明,男,196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申请执行人朱现宇与被执行人梁维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驿民初字第178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梁维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梁维明银行存款或其它收益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王永强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海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