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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刑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承某甲、王某侵占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承某甲

案由

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刑初11号自诉人王某,男,出生于江苏沭阳县,汉族,职工,沭阳县人,住江苏省沭阳县。委托代理人宋华波,江苏天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承某甲,男,出生于江苏省沭阳县,汉族,个体户,沭阳县人,住江苏省沭阳县。辩护人顾明,江苏德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自诉人王某诉被告人承某甲侵占一案过程中,因自诉人王某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自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王某撤回自诉。审 判 长  钟 源人民陪审员  单月香人民陪审员  武兴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馨书 记 员  卢光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