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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8民初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张国勇与王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勇,王春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8民初134号原告:张国勇。被告:王春梅。原告张国勇诉被告王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张国勇于2017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国勇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国勇负担。审判员  何建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宝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