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8民初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张国勇与王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勇,王春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8民初134号原告:张国勇。被告:王春梅。原告张国勇诉被告王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张国勇于2017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国勇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国勇负担。审判员 何建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宝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