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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02执27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陈峰与郭公民、董宜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峰,郭公民,董宜玲,陈峰,郭公民,董宜玲,陈峰,郭公民,董宜玲,陈峰,郭公民,董宜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02执27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峰,男,197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郭公民,男,194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董宜玲,女,194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的(2015)淮民二终字第0014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郭公民、董宜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郭公民、董宜玲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向申请执行人陈峰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2015年10月21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并承担本案执行费7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董宜玲名下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董宜玲名下的存款507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顾婷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 静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