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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执1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熊小所与被执行人驻马店市浩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小所,驻马店市浩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1507号申请执行人熊小所,男,197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被执行人驻马店市浩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申请执行人熊小所与被执行人驻马店市浩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1702民初52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驻马店市浩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驻���店市浩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它收益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王永强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海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