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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2执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陈太权与王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太权,王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2执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太权,男,汉族,生于1949年6月11日,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被执行人:王谦,男,汉族,生于1972年12月12日,住达州市通川区。本院在执行陈太权申请执行王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谦至今未偿还陈太权111800元及利息。本院依职权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也巧审判员  许宗贵审判员  赵黎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