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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3执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渠福和申请执行张树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渠福和,张树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23执313号申请执行人:渠福和。被执行人:张树丰。本院在执行渠福和与张树丰人格权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渠福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2016)黑0623民初7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树丰人格权一案欠款8425.00元,案件受理费50.00元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  飞审判员 黄 凤 秋审判员 胡���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丛  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