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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7执2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玉青与被执行人王玉祥、李怀荣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玉青,王玉祥,李怀荣,夏正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7执2415号申请人徐玉青,女,39岁,汉族,住溧水区被执行人王玉祥,男,39岁,汉族,住溧水区被执行人李怀荣,男,42岁,汉族,住溧水区被执行人夏正清,男,38岁,汉族,住句容本院(2015)溧民初3391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被告未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743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票、工商等财产和信息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未查到有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股票等,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网全国失信人名单,因本院暂时查询不到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在谈话笔录中书面同意本院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发现财产线索后再恢复执行。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反馈表、执行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暂未发现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对法院暂时查询不到财产线索的事实予以确认,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溧民初33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朱 波执 行 员  刘 义执 行 员  高 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见习书记员  夏雨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