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执恢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中纺东方贸易进出口公司、香港创胜国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纺东方贸易进出口公司,香港创胜国际有限公司,香港博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2执恢656号申请执行人中纺东方贸易进出口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华门大街16号。法定代表人栗建华,总经理。被执行人香港创胜国际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旺角弥敦道665号胡社生行23字楼。法定代表人阿尔.M.巴古都(ALH.M.BAGUDU)。被申请人香港博亿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旺角弥敦道665号胡社生行23字楼。法定代表人魏天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纺东方贸易进出口公司与被执行人香港创胜国际有限公司、香港博亿有限公司货款纠纷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账户、工商登记,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财产线索提供,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1997)二中经一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具备执行条件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林审判员 李建晖审判员 李金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姚易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