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王金生与高会兵姚春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生,高会兵,姚春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461号申请执行人王金生,男,1970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高会兵,男,1982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姚春霞,女,1986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1民初506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王金生申请执行高会兵、姚春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高会兵、姚春霞偿还申请执行人王金生欠款406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10元及申请执行费。执行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21民初50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永堂审 判 员 刘 鑫代理审判员 高 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