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忻民初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原告王兰花与被告忻州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兰花,忻州市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忻民初字第480号原告王兰花,女,1969年8月2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补伟,男,1966年4月5日生,汉族。被告忻州市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史增祥,职务院长。原告王兰花与被告忻州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兰花于2017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兰花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赵晋宇审判员  贾晓林审判员  高慧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嘉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