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3民初2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朱枝、周奉春等与郭新芳等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枝,周奉春,郭新芳,冯欢欢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3民初2090号原告朱枝,女,1961年11月6日生,汉族,住鲁山县。原告周奉春,男,1988年3月12日生,汉族,住鲁山县。被告郭新芳,女,1961年2月3日生,汉族,住鲁山县,被告冯欢欢,女,1989年8月16日生,住鲁山县。原告朱枝、周奉春与被告郭新芳、冯欢欢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朱枝、周奉春在本院依法送达了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朱枝、周奉春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晓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伟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