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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03执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陈磊与安徽金石牛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磊,安徽金石牛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03执799号申请执行人:陈磊,男,汉族,1990年11月1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安徽金石牛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解放路与大别山路交叉口信德时代广场1#110铺、201铺、212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MA2MTCUG37。法定代表人:许小飞,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陈磊与安徽金石牛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安徽金石牛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逾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金石牛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50元,冻结期限1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蒋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