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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21执1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秀华、徐国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华,徐国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21执1545号申请执行人:李秀华,女性,1973年9月24日出生,住肥城市。被执行人:徐国峰,男性,1982年10月8日出生,住宁阳县。本院在执行李秀华与徐国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未能提供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国审判员 黄伯民审判员 苑文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连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