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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81执保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钟镖与黎春华、李艳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镖,黎春华,李艳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81执保53号原告钟镖,男。被告黎春华,男。被告李艳秀,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钟镖与被告黎春华、李艳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钟镖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钟镖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申请保全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钟镖撤回申请保全处理。审判员  朱皓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钟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