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81执1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用浩与被申请人董军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用浩,董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81执1297号申请人:刘用浩,男,1970年7月2日生,汉族,住兴城市高家岭镇。被申请人:董军,男,1965年7月10日生,汉族,住兴城市围屏乡。申请人刘用浩与被申请人董军合同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6日作出(2016)辽1481民初11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刘用浩于2016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于2016年12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时限内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等查询,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忠山审判员 谢振东审判员 徐国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静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