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21执恢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张磊与刘湘黔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磊,刘湘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株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21执恢56号申请执行人张磊,男,198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县。被执行人刘湘黔,男,197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县。张磊与刘湘黔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株洲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湘黔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扣除本案执行费、诉讼费,申请执行人实际已领取执行款3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2016)湘0221民初第632号民事判决书书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科审判员 吴长征审判员 陈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曾罡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