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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民终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何立明与蒲鑫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立明,蒲鑫,辜同必,邢配树,邢艳,董淼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民终5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立明,男,197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万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美春,重庆宁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蒲鑫,男,198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奉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冉春颜、杨鸣,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辜同必,女,196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奉节县。原审第三人:邢配树,男,196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奉节县。原审第三人:邢艳,女,198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奉节县永安镇。原审第三人:董淼,男,198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万州区。上诉人何立明因与被上诉人蒲鑫、原审第三人辜同必、邢配树、邢艳、董淼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奉节县人民法院(2015)奉法民初字第049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何立明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何立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超审 判 员  朱晓丽代理审判员  沈 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蹇佳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