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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3行初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张国英诉平昌县民政局、第三人孙代彬民政行政管理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英,平昌县民政局,平昌县鹿鸣镇人民政府,孙代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1923行初6号原告张国英,女,生于1986年4月18日,汉族。委托代理人谢强,平昌县得胜镇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平昌县民政局。法定代表人苟国聪,局长。被告平昌县鹿鸣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张胤,镇长。第三人孙代彬,男,生于1979年1月14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英诉被告平昌县民政局、第三人孙代彬民政行政管理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张国英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平昌县民政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国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白 均人民陪审员 阳 莉人民陪审员 王栏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