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执恢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徐桂勤与张付乾附带民事赔偿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桂勤,张付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3执恢57号申请人:徐桂勤,女,汉族被执行人:张付乾,男,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徐桂勤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付乾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二七刑初字第1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付乾的银行存款148126.99元或查封、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忠锋审判员 金永毅审判员 李 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