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执7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2执787-5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80年5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74年9月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刘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周某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某某名下豫E95***福特牌汽车入户档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永平审判员 龚向东审判员 燕文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石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