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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02民初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蒋剑楚、曾乐云、冷琼、冷六如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蒋剑楚,曾乐云,冷琼,冷六如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02民初457号原告: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087601836Y,住所地:益阳市高新区康富南路489号。法定代表人:马勇辉,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蒋剑楚,男,汉族,1977年4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邵东县。被告:曾乐云,女,汉族,1978年11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沅江市。被告:冷琼,女,汉族,1983年9月18日出生,住益阳市赫山区。被告:冷六如,男,汉族,1966年9月11日出生,住益阳市赫山区。原告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蒋剑楚、曾乐云、冷琼、冷六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蒋剑楚、曾乐云、冷琼、冷六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员  谭赞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谢世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