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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1民初1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巴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廖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巴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廖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1民初1365号原告四川巴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96237140R。法定代表人邱彪,总经理。被告廖甜,女,汉族,1986年8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本院在审理四川巴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廖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巴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巴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廖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原告四川巴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已申请免交。审判员  李泽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伏 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