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1民初1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巴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廖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巴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廖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1民初1365号原告四川巴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96237140R。法定代表人邱彪,总经理。被告廖甜,女,汉族,1986年8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本院在审理四川巴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廖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巴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巴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廖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原告四川巴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已申请免交。审判员 李泽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伏 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