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5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刘水英,刘景瑞申请执行内蒙古金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水英,刘景瑞,内蒙古金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05执123号申请执行人刘水英,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申请执行人刘景瑞,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内蒙古金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095XXXX法定代表人:王然中,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举证证明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云生审 判 员 聂建勋代理审判员 云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