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183执恢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刘传亮申请执行董光成物权保护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传亮,董光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83执恢269号申请执行人刘传亮,男,,汉族,农民,住尚志市。被执行人董光成,男,汉族,农民,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传亮与被执行人董光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董光成现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4)尚民初字第6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君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司宪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