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1民督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驳回抚松县松江河泰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令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抚松县松江河泰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张刚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21民督15号申请人:抚松县松江河泰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抚松县。法定代表人:丁贵春,系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张刚,男,汉族,职业不详,住抚松县。申请人抚松县松江河泰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8日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抚松县松江河泰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抚松县松江河泰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支付令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刘增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 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