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4执172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李敏、左厚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李敏,左厚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172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地址:河间市曙光西路。法定代表人马XX,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李敏,地址河间市。被执行人左厚谦,地址河间市。本院在执行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其夫妇行政征收一案中,执行员已穷尽所有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树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任建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