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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4执172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李敏、左厚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李敏,左厚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172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地址:河间市曙光西路。法定代表人马XX,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李敏,地址河间市。被执行人左厚谦,地址河间市。本院在执行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其夫妇行政征收一案中,执行员已穷尽所有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树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任建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