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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801民初1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巴州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师强儿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州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师强儿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01民初1094号原告:巴州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人民东路华誉商务会馆6楼。法定代表人:朱建清,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廷新,新疆西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师强儿,男,汉族,1992年6月8日出生,住库尔勒市。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可以认定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巴州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23元,退还原告巴州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剑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孟 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