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执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徐凯与天津市图赫啤酒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津01**执528号申请执行人:徐凯。被执行人:天津市图赫啤酒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凯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图赫啤酒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北劳人仲裁字(2016)第644号仲裁裁决书,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8533元扣划至本院,并发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放弃其他执行请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津北劳人仲裁字(2016)第644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