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02民初1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宋涌潮与吕敬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涌潮,吕敬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02民初1815号原告:宋涌潮,男性,汉族,1983年12月15日出生,住贵州省大方县。被告:吕敬美,女性,汉族,住七星关区,其他未提供。本院在审理宋涌潮与吕敬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涌潮于2017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涌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涌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宋涌潮负担。审判员 吴运成二〇一���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邓 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