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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02民初1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宋涌潮与吕敬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涌潮,吕敬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02民初1815号原告:宋涌潮,男性,汉族,1983年12月15日出生,住贵州省大方县。被告:吕敬美,女性,汉族,住七星关区,其他未提供。本院在审理宋涌潮与吕敬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涌潮于2017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涌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涌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宋涌潮负担。审判员  吴运成二〇一���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邓 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