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0执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张佳亮申请徐海鹏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佳亮,徐海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217号申请执行人张佳亮,男,198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徐海鹏,男,198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本院在执行张佳亮与徐海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6)黑0110民初195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并正在履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7)黑0110执2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涛审判员 李秋风审判员 胡庆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博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