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81民初2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邱振昭与龙喜祥、欧梅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振昭,龙喜祥,欧梅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桂0981民初2054号原告:邱振昭,男,196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予华,北流市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龙喜祥,男,196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被告:欧梅庄,女,197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系被告龙喜祥的妻子。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龙钢锋,广西聪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邱振昭与被告龙喜祥、欧梅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邱振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48935元及利息(以248935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本金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龙喜祥与被告欧梅庄是夫妻关系。2014年初,原告与被告龙喜祥合伙经营研发压板材料项目,双方约定各占一半份额,投资各出一半,由原告预先开支。2014年底,项目无法经营下去,合伙终止。2015年10月1日经双方结算,合伙期间原告共支出投资款568877元,双方各应负担284438.5元。除了被告龙喜祥陆续支付部分投资款外,被告尚欠248935元未支付给原告。当日,原告与被告龙喜祥、欧梅庄约定投资款转为借款,借款期限一年,逾期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被告龙喜祥、欧梅庄出具《借条》一份交原告收执。借款逾期后被告未支付借款本息给原告。被告对原告起诉的事实无异议,但提出被告立写《借条》后于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1月30日连续4个月每月归还了5000元,共20000元给原告。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龙喜祥、欧梅庄承认尚欠原告邱振昭借款本金233935元;二、被告龙喜祥、欧梅庄自愿限于2017年7月11日前还清借款本金233935元给原告邱振昭;三、原告邱振昭自愿放弃利息的诉讼请求;四、如被告龙喜祥、欧梅庄不按上述第二项期限足额归还借款本金,被告则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48935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248935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本金之日止),原告有权按原诉讼请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五、本案受理费5034元,减半收取2517元、财产保全费2370元(原告已预交),合计4887元,由被告龙喜祥、欧梅庄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黎元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 镇 来源:百度“”